民营企业家被非法关押195天,检察院三次指控均判无罪!
2020-10-15 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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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文


近日,安庆鑫会都矿业有限公司及铜陵浩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浩波收到了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检察机关愿意按照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346.75元),给夏浩波支付被侵犯羁押196天(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21日)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7963元人民币(346.75元×196天),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3787.05元人民币。夏浩波坚持要求在《安徽日报》、《铜陵日报》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事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


此前,安徽省高院曾有登报刊载广告的方式,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同样是办错了案子,冤枉了好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却不愿向非法关押了196天的夏浩波登报赔礼道歉,只是答应在该院范围内由院领导向夏浩波赔礼道歉。



夏浩波说,我被非法关押了196天,给企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失,难道还不值一个登报道歉吗?


《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铜官检六部赔决(2020)1号]指出,该院查明,2014年7月10日,夏浩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原铜陵市狮子山区民检察院(现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速捕,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院于2015年1月21日决定对夏浩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2015年4月27日指控夏浩波犯合同诈骗罪向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26日,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夏浩波无罪。


2016年5月6日,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9月15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夏浩波无罪。



2017年9月19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8年9月1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判决。


2020年7月7日,夏浩波于以被错误羁押为由,请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在《安徽日报》、《铜陵日报》等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歌、消除影响;支付扣押人民币200万元的利息316583.33元(按照年利率4.35%,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共1325天);赔偿错误羁押人身自由赔偿金195000元(从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21日,共195天,按照1000元/天计算);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


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立案办理。


据了解,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2月9日依法扣押夏浩波涉案款共200万元人民币,在该案件依法移送起诉至法院后,将该涉案款移送至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后,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将此涉案款退还夏浩波。


按照铜官区检察院的说法,2020年7月31日,他们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夏浩波的意见,并于2020年8月12日与夏浩波进行了协商: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采取扣押措施、移交涉案款程序均合法,无违法采取扣押对夏浩波合法财产造成实际损害情形,故对夏浩波提出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不予支持,夏浩波坚持其财产赔偿事项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偿法》规定,铜官区检察院认为:请求人夏浩波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夏浩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7963元人民币,精神抚慰金23787.05元人民币,在该院范围内由院领导向夏浩波赔礼道歉;对夏浩波提出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不予支持。


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被非法关押了196天,给企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失,难道还不值一个登报道歉吗?



安庆鑫会都矿业公司法人夏浩波告诉宾语的廉政空间,2014年7月9日,他起诉安徽金九矿业集团公司汪有根购买公司(下属宿松金探矿权)股份600万元的尾款,诉状递交的第二天(7月10日),公安机关就以合同诈骗为由将他刑拘,随后该案由原铜陵市公安局原局长王辉关照(因涉嫌受贿,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副局长胡翔主持,经侦支队章金平经办,迅速将一起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阻止了民事诉讼程序。


据夏浩波讲,整个调查过程,铜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与金九公司的员工及律师一起同吃同住(录像),然后根据金九公司老板汪有根的要求,迅速抓捕了自己公司员工夏卫明,并前往安庆地质队将两名地质队工程师周玉民、王五四刑拘。同时传唤了包括于正明等多名工程师。


办案人员章金平等被通报批评


曾因犯行贿罪被南陵县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汪有根被开启一路绿灯,原狮子山区检察院一个月后即做出批捕决定,狮子山检察院公诉科长刘玲理(因其他违纪被停职)明知大量是无罪证据,还是强行进行了公诉。自此,这起结伙诈骗罪被炮制的“无懈可击”。  


在此期间,2015年1月20日,夏浩波68岁的母亲在无处申述、焦虑过度之下,心肌梗塞,含恨去世。经社会各界的批评下,检察机关迫于强大舆论压力,第二天才对夏浩波取保候审,逼迫他本人交了200万元保证金,扣押四年后才归还。4人中除夏浩波无罪判决,其他三人一个月后取保,至今不了了之。


该案历经五年,章金平在看守所提审,要求夏浩波只要退钱,就放人,然后狮子山检察院为了帮助汪有根讨钱,安排双方在狮子山区检察院的会议室协商还款事宜(夏浩波、対方员工宋吉安、陈吉林参加)。


夏浩波在写给上级的情况反映里说,为逼他认罪,各部门配合默契,五次开庭,一次公诉,两次抗诉,一拖就是五年。后来由于汪有根再次因为一起行贿案被安徽省有关部门留置(此前因多次行贿被芜湖司法机关留置),直到2018年9月,铜陵市中级法院宣判他无罪。


夏浩波说,由于自己蒙冤,羁押期间,母亲含恨去世;企业被抽贷上千万元,企业停工几年濒临倒闭,损失千万元以上;公司债务人破产,600万元债权丧失追讨机会;现在还要被迫退还汪有根股权款。


被错误羁押的工程师周玉民、王五四莫名其妙背负处分5年,至今无果。


工程师于正明被传唤谈话后受到惊吓,生病一年后去世,子女多次要求前往铜陵市公安局讨回公道。


公司无辜员工夏卫明向各级部门反映无果,市政法委领导告诉他,只要夏浩波案件结束,会给他一个答复。现在夏浩波无罪终审两年多了,至今未得到任何音信,赔偿问题无人受理。


由于公司下属的矿权涉及刑事案件,多年无人管理,省里根据规定缩减矿权,现在矿权价值甚微,本人再次被逼入绝境。


9月14日,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敏告诉夏浩波,该院第四检察部正在办理其申请的民事监督案件。



曹敏表示,检察机关会依法公正办理该案,并劝导夏浩波要调整心态,积极面对今后的事业和生活。(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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