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人太甚瞎胡闹,
几次三番撤商标,
偷鸡不成蚀把米,
不作不死死翘翘。
宾语|文
宾曰语云昨天发布的《重磅!上海福寿园“福壽園”商标被宣告无效》一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作为一家港股上市公司,一家国内领先的殡葬服务提供商、中国殡葬服务业的领军者和整合者,上海福寿园却不能再使用争议商标“福壽園”了。这对许多企业都是一个警示:如果没有创新和求异,你的产品或服务会因为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雷同”随时成为被告,甚至面临灭顶之灾。
这绝非耸人听闻。
【1】
昨天《重磅!上海福寿园“福壽園”商标被宣告无效!》文章出来后,也有一些网友提出疑问:安徽淮北这家“福寿安”公司,为什么要和上海福寿园公司打官司?
宾曰语云了解到的情况是,并非是淮北这家“福寿安”公司要和上海福寿园公司“较劲”,而是上海福寿园公司非要和淮北“福寿安”公司过不去的。
2009年11月3日,淮北市濉溪县城南福寿安制衣厂成立。在此之前的2008年,郝梦磊已经拿到了“福寿安”商标(核定24类)注册证。
郝梦磊说,之所以把品牌起名为“福寿安”,这其中寄托了她对于生命、健康的敬畏与祝愿:
对于活着的人,“福”代表幸福,“寿”代表长寿,“安”代表平安,即幸福长寿平平安安;
对于逝去的人,“福”代表祝福,“寿”代表生命,“安”代表安息,即祝福生命安息;
对于企业,“福”代表福寿安是一个积德积福的事业,“寿”代表发展,“安”代表安稳,即福寿安事业的发展稳扎稳打,打造百年企业!
其后,郝梦磊又相继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注册了“福寿安”(核定45类),2011年5月14日获得注册“福寿福”(核定24类),2013年2月4日申请注册了“永寿安”(核定24类)等商标。
经过多年的努力,“福寿安”终于逐步打开了市场。2018年10月8日,郝梦磊扩大公司规模,成立了淮北福寿安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目前,“福寿安”品牌销售网络遍及北京八宝山、上海、河北、河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山东、陕西、湖北、湖南、福建、云南、新疆等,现有500多家合作商,产品远销到马来西亚、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
近二十年的服务底蕴,厚积薄发的好口碑,赢得了无数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2】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背运。2018年2月9日,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9928590号“福寿安”商标在第45类“火葬”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这完全是在睁眼说瞎话啊!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郝梦磊心急如焚。
十几年风风雨雨,“福寿安”这个品牌浸透了自己和厂里上百名员工的心血,好不容易才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岂能任人恶意冷箭伤人!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郝梦磊开始研究品牌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咨询资深律师、查阅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审查,并提交了大量的事实和使用证据材料。
功夫不负有心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郝梦磊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2018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决定:驳回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9928590号第45类“福寿安”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3】
上海“福寿园”并不甘心,2019年7月4日,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郝梦磊第9928590号第45类“福寿安”商标在“火葬”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以同样理由申请撤销郝梦磊第8269030号第24类“福寿福”商标在“床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无理申请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第9928590号第45类“福寿安”注册商标和第8269030号第24类“福寿福”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上海“福寿园”还对郝梦磊的第11968092号第20类“福寿福”注册商标、第12145513号第24类“福寿安”注册商标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因“福寿园”方自己主动向商标局提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而终止审理。
真是欺人太甚!
“福寿安”品牌保住了,郝梦磊通过此事件,认识到了品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她说,自己正在为濉溪县政协会议赶写《关于助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发言材料,呼吁民营企业家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风险意识。
之前文章:《重磅!上海福寿园“福壽園”商标被宣告无效!》
2018年9月30日,寿衣品牌“福寿安”创始人、濉溪县城南福寿安制衣厂法定代表人郝梦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注册号为9948206的“福壽園”商标申请宣告无效。
郝梦磊申请宣告“福壽園”商标无效的理由是,争议商标“福壽園”与其第9928590号引证商标1“福寿安”、第8269030号引证商标2“福寿福”在含义、呼叫上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并且,两者同属于殡葬服务行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在时间上,郝梦磊的“福寿安”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注册,“福寿福”于2011年5月14日获得注册,而争议商标“福壽園”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9月9日,明显晚“福寿安”、“福寿福”的申请、注册时间,自己对该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在文字的含义上,“福寿安”的“福”表示幸福;“寿”表示长寿;“安”表示安定,安稳。“福寿安”即表示幸福、长寿、安定。“福寿福”即表示长寿是最幸福的事。而争议商标“福壽園”,“園”本身无显著性,显著部分即为“福寿”。
从呼叫上分析,基于相关消费者的识读习惯,一般会以首字作为商标的呼叫重点。故,引证商标1、2的呼叫重点为“福”。并且,基于中国语言的构词方式与语法,争议商标以“福壽園”进行识读,其呼叫重点亦为“福”。
从外观上分析,争议商标本身并无特殊设计,其与引证商标1、2在字体上并无明显差别。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福壽園”与引证商标“福寿安”、“福寿福”在含义上基本相同,呼叫重点完全相同,在实际使用中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福壽園”2011年9月9日提出申请注册,2014年5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火葬、丧葬、殡仪、骨灰安放服务上。
引证商标1“福寿安”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福壽園”,核定使用在第45类火葬、丧葬、殡仪服务上。
引证商标2“福寿福”早于争议商标“福壽園”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被子、寿衣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1、2均为郝梦磊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是否构成商标法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火葬、丧葬、殡仪、骨灰安放服务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火葬、丧葬、殡仪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福壽園”与引证商标1“福寿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9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做出裁定后,上海福寿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2020年5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上海福寿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判决:驳回上海福寿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正是:
欺人太甚瞎胡闹,
几次三番撤商标,
偷鸡不成蚀把米,
不作不死死翘翘。
(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